国际许可合同是指工农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允许另一方取得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根据许可合同规定的供方授予受方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的限制分为以下三种:
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或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或使用该项商标的书面协议。
2.排他许可合同,是指规定在一定的地域的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或商标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期限内在该地域有权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或使用该项商标,但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书面协议。
3.普通许可合同,是指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或商标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该地域不仅有权将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或使用该项商标,而且有权将该项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书面协议。根据许可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让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再行转让的规定,国际许可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可转让许可合同,是指规定受方对受让技术或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有权在该地域将该项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书面协议。
2.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指规定不允许受方再行转让其受让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的书面协议。此外还有一种叫交换许可合同,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的一种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