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付款是指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已取得拒绝付款证书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或汇票遭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已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并依法拒绝他人参加承兑,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由有参加付款资格的人为被参加付款人作清偿,并履行参加付款手续。
参加付款的目的,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追索。
参加付款的期限,依据英国票据法,是持票人作成拒绝付款证书之后,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依据《日内瓦统一法》,是法定的作成拒绝证书时限的次日之内。虽然一般来说,参加付款通常发生在付款到期日之后,但如果远期汇票被拒绝承兑,而持票人又可以拒绝参加承兑而只接受参加者付款时,参加付款就有可能发生在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之前。
参加付款的效力:
1.对于参加付款人,取得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成为清偿持票人)。
2.对于汇票的债务人,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们的汇票债务得以解除;但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原债务人地位均保持不变。
3.对于原持票人,其汇票权利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