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2000年,他在法国因酒后开车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据此,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若根据我国刑法,他可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试问,我国司法机关还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A不应追究,此案应由法国管辖
B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C不应追究,因为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
D不应追究,因为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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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
(简答题)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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