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少数名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具有不同的风俗民情的现实,秦汉中央政府采取了非常灵活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道相当于县,其长官秦称啬夫,西汉称道长。这种道当是郡下的一种与县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区域,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统治,又在一定程序上承认其内部特殊的管理方法。
(2)在南方归附地区,采取虽置郡县和汉人长官,但对归附少数民族首领仍赐侯、王印,保持内部原有统治方式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当是一种高度内部自治的方式。
(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成帝以前实行的是大鸿胪-----典属国-----属国都尉三级管理,成帝以后减省为水鸿胪----属国都尉两级管理制。这种管理方式当属于一种有限度的内部自治方式。
(4)持节护官。这是汉政府对北部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派出的进行羁縻的一类武官,这些武官对各少数民族政府政权只采取武装护而不干预其内部事务。这种管理方式以中央政府自身实力强大为前提,一旦自身实力衰落,前世经营的成果也全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