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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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20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8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8年2月5日 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2007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
(简答题)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20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8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8年2月5日 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2007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
(简答题)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20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8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8年2月5日 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2007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
(简答题)
甲公司为某化工厂,乙公司为化工原料专业仓储公司,并为甲公司长期提供化工原料仓储服务。20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购回的化工原料存入乙公司仓库。2008年1月,甲公司在乙公司储存的化工原料因供应紧张而价格飞涨,乙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擅自将甲公司所存放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后,于2008年2月5日 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答应按甲公司2007年的进价予以赔偿,甲公司拒绝接受,遂起纠纷。乙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简答题)
甲为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乙为综合物流服务商。2008年7月,甲有黄麻出口至印度,甲将包装完好的货物交付给乙,乙为甲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黄麻为易燃物,储存和运输的处所都不得超过常温。甲因听说乙已多次承运过黄麻,即未就此情况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做有警示标志。2008年8月9日,乙将货物运至其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储物拥挤,室温高达15度,8月11日,货物突然起火,因救助不及,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据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导致货物自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简答题)
甲为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乙为综合物流服务商。2008年7月,甲有黄麻出口至印度,甲将包装完好的货物交付给乙,乙为甲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黄麻为易燃物,储存和运输的处所都不得超过常温。甲因听说乙已多次承运过黄麻,即未就此情况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做有警示标志。2008年8月9日,乙将货物运至其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储物拥挤,室温高达15度,8月11日,货物突然起火,因救助不及,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据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导致货物自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简答题)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
(简答题)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