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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的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该公司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方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出现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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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后买方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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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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