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性规则是行为和标准方式,它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社会成员都被强制遵守。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修改和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决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第二性规则应该是:
第一,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
第二,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
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即制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如何制裁,做出权威性的决定。
哈特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是不“法律制度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