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监护制度和宗族制、家长制相适应,体现为为了家族利益而设立的代行家长权的、具有家长辅佐人、代表人性质的一项民事制度。第二阶段,随着宗族制和家长制在欧洲的逐步瓦解,亲权和夫权逐渐独立于家长权之外。监护和保佐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的“公职”,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及不在夫权之下的妻子也开始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往往是家族内的成员。如罗马法中既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亦有对妇女的监护规定。此一时期监护制度仍带有浓重的家父权性质。
第三阶段,近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这个阶段的监护制度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近代工业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而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的。这一时期,为适应生产关系、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变化的需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逐步彻底摒弃了家长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财产的相对独立,监护制度的“社会公职”性质明显化,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男女不平等状况也在逐渐改变。第四阶段,当代社会的监护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参战国出现大量的孤儿,这对现代监护制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监护制度做了多次修改,废除了旧的、落后的条款,使监护制度向保护儿童和妇女权益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是,世界各国监护制度的发展情况并不平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国家和地区监护法律制度仍存留较浓的封建色彩,保留了亲属会议制度及男女不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