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们主要认为:
(1)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采用反致有损于内国的立法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会导致指定准据法的无限循环。
赞成反致的学者们则认为:
(1)采用反致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放弃自己的冲突规范,改用对方国家的冲突规范,也并不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更何况法院在这样做的时候,也是从维护自己法律的完整性出发的,是本国国际私法的指示和要求;
(3)采用反致可使各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作出相同判决,而这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