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
(2)诉讼程序的进行,也须有当事人的推动。
(3)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亦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
(4)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一般亦由当事人决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充分的处分权;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有必要的监督干预权,以保证当事人处分的正确、合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既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且往往还是结合一起的。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单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意义:
(1)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3)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