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存款者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目的却有单一或双重之分:单一目的是保护存款者利益;双重目的则除了保护存款者利益之外,还有对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接管、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必需的合并和营业转让给予资金援助。
②存款保险制度为整个金融体系设立了又一道安全防线,提高了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具有事先检查和事后监督双重稳定的特性。
③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以银行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它包括本国的全部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而排除了本国银行在国外的机构。但也有例外,联邦德国和日本将本国银行的国外机构包括在内,而比利时和日本却排除了外国银行在本地的机构。
④存款保险标的范围一般都包括了本国货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也有一些国家不保险外币存款。大多数国家都排除了银行间同业存款,某些定期存款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存款等。对于存款保险标的范围内的存款,在数量上都规定有存款保险额度的最高控制点。
⑤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一些国家是官办的,一些国家是银行同业公会办的,还有的是由政府和银行公会合办的。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大多数国家是高度集中单一的,只有少数国家是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