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为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想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