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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简答题
1

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正确答案

区税务局是赔偿义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区税务局可以向赵某行使追偿权。因赵某在违法行使职权时在主观上有为朋友出气的故意,区税务局在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的赵某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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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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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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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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