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案件的必经程序。
(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应要求其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并明确告知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勘验、检查;这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查看的一种诉讼活动和侦查行为。
(4)搜查;这是侦查机关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或有关人的人身,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分子或罪犯的物品、住所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的诉讼活动。
(5)扣押物证、书证;对于在搜查勘验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侦查人员应当扣押并加以妥善保管。
(6)鉴定;对于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侦查人员应当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写出鉴定结论作为法定依据。
(7)通缉;这是公安机关通报缉拿依法应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