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的涵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可以分成两方面: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地震保险。房屋由于地震而损坏,保险公司赔偿)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在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而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则保险人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②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③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④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虽然有先后,但它们之不存在任何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有影响效果。此时的判断及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损失的情况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