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比特条款的含义:如果由于不能归责于船东或船舶的原因,船舶到达装港后,租船人未能提供航次指示或装货通知达10天以上,或装货通知发出后20天仍未装船,船东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条款作用:本条款赋予船东解约的选择权,使船东在遇到无货可装的情形时无须盲目的无限期地等待下去,只要规定的期限一到就可以撤船并索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必等到合同受阻的时候才能撤船,更好地保护船东的利益。
(简答题)
简要介绍租约中的朱比特条款的含义及作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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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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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提单或租约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与保险条款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有什么不同?
(简答题)
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租,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其他费用。船方则坚持认为租方应支付上述费用。
(简答题)
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租,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其他费用。船方则坚持认为租方应支付上述费用。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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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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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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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照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费用。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该支付港口费用
(简答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照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费用。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该支付港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