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反对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一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为此他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且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它包括创制权和反对权两种基本的权力。
在自由国家中,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表明人民自己统治自己。但人民不应直接参与立法,而是由人民选举代表制定法律。立法机关应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两院都拥有立法权。行政权: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王手里,其职能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司法权力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纷争。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存续时间视需要而定。允许罪犯根据法律的需要选择法官,判例固定,法官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三权不仅是分立的,而且还要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
具体而言,各机关相互制约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两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从而在立法机关内部形成相互牵制的关系。第二,行政机关决定集会和闭会的时间,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制约。在某些情况下立法机关还可以享有司法权。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孟德斯鸠对分权学说的贡献:第一,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只有司法的独立,才有可能实现民主和法制,它使三权分立理论中以权制权的思想更突出,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结束封建司法的专横局面是一个有力的武器。第二,孟德斯鸠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阐述了三权的制约与均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他不仅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而且提出三权之间的制约与均衡,以权力约束权力,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影响极为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