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和检查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评价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3)指导和帮助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
(4)反映下级部门、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教育督导人员应鼓励并协助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就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合作性的调查及研究,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改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