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数据电文必须经过收讫确认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