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
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
(简答题)
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