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接受报案、受理案件的过程和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对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询问的记录材料等,取得基本情况方面的信息和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等有关信息。
2、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验以及现场勘验所形成的记录和现场分析材料,获得有关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和特点、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各种痕迹、物证以及作案人遗留在现场上的物品等方面的信息。
3、通过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见证人的询问以及形成的询问记录材料,可以获得有关案件发生及发现的经过、作案手段和特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被盗、抢、骗财物的数量、特征等方面的信息。
4、通过采取有关的侦查措施、手段及其形成的记录,获取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等信息。
5、通过参阅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案情分析报告,可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
6、通过破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中形成的有关记录和结案报告,可以获得更确实的犯罪实施过程及作案手段、特点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