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范围:
(1)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能否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2)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实施犯罪时,受审过程中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责任能力;
(3)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无精神障碍,能否保外,或采取医疗措施等;
(4)对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亦需要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及鉴定方式
(1)鉴定机构:目前,我国对精神病的鉴定机构设置有两类,一是教学、科研单位的鉴定机构,二是由省(直辖市)成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精神病的鉴定人必须熟悉精神病,了解有关法律。
(2)鉴定方式:
a、病人到医院鉴定,接受检查后作出鉴定;
b、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患者所在的地方(包括医院、关押处所),经对患者检查后作出鉴定;
c、住院鉴定;
d、缺席鉴定。
3、鉴定结论的评价
(1)正确分析后合理运用鉴定结论;
(2)认真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