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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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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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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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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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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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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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某(男,23岁)199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1995年12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因资金不够,王某便向他人一起在本市甲区新华路28号开饭馆的高中同学史某(男23岁)借了1万元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然后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一起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干元,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要找史某“出气”。第二天上午,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男,27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的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600元,花去交通费200元。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出资1千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1998年8月5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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