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背景材料: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 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
A合法合理
B越权
C滥用职权
D不作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问题: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镇政府
B镇党委
C李某
D闵楼村村委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问题: 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A是
B不是
C根据题意,难以确定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问题: 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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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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