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
(3)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
(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保险公司不得违反分业经营的规则,财保公司不得承保寿险,寿险公司也不得承保财险。
(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