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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董事会成员有10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A董事人数减至3人

B监事张某提议召开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人民币2000万元

D持有甲公司股份5%的股东提议召开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C未达到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D不符合条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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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布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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