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的要求,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孳生的收益。
(2)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
(3)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
(1)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
(2)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
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
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
4.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监管部门也认可该工具更具有发行者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监管部门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