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的特点,考虑到登记账簿的需要,正确地填写,不可漏填或错填。
2)发布按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以保证核算的口径一致,便于综合汇总。
3)若用自制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来代替记账凭证,必须在凭证中加列会计分录。
4)记账凭证在一个月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查核。
5)收、付款凭证应按货币资金收付的日期填写;转账凭证原则上应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
6)记账凭证上应注明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以便查核。
7)在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等复式凭证的情况下,凡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款业务,填制收款凭证。
8)记账凭证填写完毕,应进行复核与检查,并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进行试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