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此时,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干预债务人的自治空间,对债务人过于苛刻。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除此之外,债权人不享有对怠于行使权力之债务人的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