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不得无故中断和终止。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发生《条例》规定的情形,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