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设施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下,任何擅自改建、拆除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停运、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7日内仍未上报的的应视为拒报。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予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设施确需暂停运行的,应在10内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或其他突发性原因暂停运转,无法提前申报的,排污单位除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失外,还应自停运之时起,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补办申报手续。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减少污染危害和损失。
(简答题)
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变动应如何监察?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