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 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
(2)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
1.斡旋与调解机制;
2.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
(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 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