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特征是:
首先,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最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般说来,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切实保障,使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真正落到实处。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及其职能活动,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