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著录规范》中规定:文物藏品的名称应包含该文物藏品的年代、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文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和物名(或通称)。总而言之,文物定名应当做到“观其名而知其貌”。
A铜器(金属器)定名一般应包括年代、铭文、工艺、花纹、形制(或特征)、器形(通称)等内容,并顺序排列。
B瓷器定名一般应包括年代、窑别、胎釉、绘饰、器形(通称)等内容,并顺序排列。如果瓷器本身有年号款,则在时代后加上“款”字,如果款识是仿款,则应在年号款前加写“仿”字。
C书画定名:一般应包括年代、作者、主题内容、类别(形制)等内容,并顺序排列。无款而又不能确定作者的,年代可知的则可写“宋人”、“明人”、“清人”。如系临摹,名称中加“临”字;如是仿摹,名称中加“仿”字;三人或三人以上合作的,则写明前两人名字。
D玉器定名一般应包括年代、作者、工艺、纹饰、特征、质地、器形(通称)等内容,并顺序排列。
此外,还需注意:
(1)有历史、艺术价值而本身有残缺的藏品,应先注明“残”字
(2)凡不能分割的文物,定名时应标在一起;成组的文物,完整无缺者,要定一集体名称。失群者应在单个名称前标上集体名称。
(3)凡文物无铭文,款识,又无特殊纹饰者,器名前标质地。
(4)凡文物附属的附件,不标在名称内,只在注中说明。E近现代文物定名一般应包括年代、物主、事件、地点、用途、通称等内容。近现代文物名称用语,既应尽可能简明扼要,又要规范,还须符合语言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