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族)。不同等级的民族之间,其政治、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差异。
⑵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僧侣不仅享有政治上的特权,而且可以干预司法。
⑶保留蒙古旧制首先,维护奴隶制残余;其次,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再次,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最后,刑罚制度中保留传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