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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是一个工程师,1996年7月,他与某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原来的作息制度为早上九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2008年8月,为了响应错时上下班的政府号召,公司通过新的作息制度,规定上午八点上班,下午四点半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 张某在公司征求意见时表示反对。2008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单位新的作息制度。 张某的主张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反映?请说明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张某的修改完善作息制度的主张应当向企业反映。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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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5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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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08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2011年6月4日,酒店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次日回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双方正处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间,酒店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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