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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宋艳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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