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的第三阶段,伦理的三个部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第二部分,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有直接的自然的普遍性,在其分裂为特殊的单个人时,即发展到市民社会。它是单个人的联合,是一种相对的全体,表现在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的活动中。市民社会分为三个等级: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指农民阶级,依赖于自然界;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指产业阶级,包含手工业等级、工业等级和商业等级,反思即理智的能力,认为它倾向于自由的经营活动;普遍等级,是以普遍利益为其职业,指公职官员。
黑格尔沿用封建社会的等级划分来指称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立,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固有矛盾,财富与贫困并行增长。对于这种矛盾,黑格尔主张把“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法哲学原理》第245页)推出去,通过建立殖民地输出矛盾。
在市民社会中,抽象法被指定成法律,财产所有权和人格是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样,犯罪就是挑战社会的共有原则。因此市民社会就需要警察保障个人安全。人们还按照自己的特殊技能组成同业公会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监督同业公会的任务由“国家”担任,这样就从拥有同业公会的市民社会转入国家。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伦理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