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1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被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扣车,陈某当场交纳了罚款。3月5日,公安局提出只要陈某再交2000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出租车返还给陈某,陈ABC认为不合理而未交保证金。陈某向法院起诉后,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
B返还出租车
C1997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D1997年2月1日至3月5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甲于1997年2月1日完成了一发明创造,于1997年4月1日申请专利并于2001年2月1日获得专利权。乙于1996年12月1日就已完成了同一发明创造,并于1997年1月15日开始制造产品,其每天的生产量都在递增。经查,1997年1月31日乙的生产量为1000件,1997年3月31日的生产量为2000件,2001年1月31日的生产量为6000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的表述正确的是()。
(简答题)
199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81年4月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的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电脑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简答题)
199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81年4月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的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电脑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单选题)
1993年6月,陈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陈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7年3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陈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陈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了陈某。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示应如何处理()
(单选题)
万某于1996年12月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简答题)
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单选题)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
(简答题)
2008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2009年 5月 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l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 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
(简答题)
2008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2009年 5月 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日。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l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于7月 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日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 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叶荣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