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手套用牛皮纸包装后装入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10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经过的出口地、进口地及运输途中却未遇异常气候,运输也完全属正常运输。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因为从案例可以看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气候及运输都属正常,没有外在的原因导致货损,因为货物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所以才会导致损失的发生。
这种损失属于原残,保险人不负责。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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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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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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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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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险合同,该批化肥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时附加了短量险,保险公司按“人保”海运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外,剩下的化肥相当一大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口商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货损共折合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199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险合同,该批化肥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时附加了短量险,保险公司按“人保”海运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外,剩下的化肥相当一大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口商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货损共折合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199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险合同,该批化肥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时附加了短量险,保险公司按“人保”海运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外,剩下的化肥相当一大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口商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货损共折合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简答题)
2000年9月27日,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渥太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联系运输事宜,某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Ottawa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美元;落款栏中盖有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专用章;备注栏载明: (公路运输)Kanata(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 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08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公司仓库被盗。2000年12月7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多选题)
通常一张保全申请书只能对应一份保险合同,除了()。
(简答题)
中国A公司与巴西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中国B航运公司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发现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航运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航运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的过失造成,所以B航运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请问B航运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评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