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度进行。
国家必须对地籍簿册、图件等的格式、项目、填写内容及详略程度,以及土地分类系统等,做出统一规定。关于地籍测量的方法、数据库的建立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也应作统一规定。
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之间,各种簿册、图件之间,年度报表中的各项内容及数字之间,应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系统。
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基础资料必须是具有一定精度要求的测量、调查和土地级别的成果资料。涉及到权属的,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宗地的界址线、界址点也要保证精度;面积要精确,数据、图件和实地三者应一致。
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地籍管理的对象必须是完整的土地区域空间,不要有间断、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