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并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