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1)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2)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
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