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