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察院行政监督功能的强化。晚清,由于时局变迁,都察院的行政监督功能无从发挥。因此,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的同时,即决定整顿都察院,强化都察院的行政监督功能。1907年1月,清政府颁布了《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都察院内部机构;二、简化监督程序;各部院只须就紧要事体向都察院陈奏,不必每事必报。三、改革御史推荐办法。通过整顿,都察院的行政监督功能有所加强。
(2)资政院、咨议局的行政监督资政院、咨议局是作为清朝中央和地方议会的预备机关而设立的,所以,它们对于行政的监督与议会监督行政相类似,也是通过议事权、咨询权和纠核权来实现的。
(3)弼德院的行政监督清政府在成立仿“责任内阁”时,设立了弼德院,作为皇帝的咨询机构,并用以制约内阁。
(4)行政裁判院和审计院的筹建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曾准备设立行政裁判院和审计院,分别作为中央行政司法机构和审计监督机构。行政裁判院和审计院的筹建,是近代中国行政管理中的大事,它说明了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已是大势所趋。由于清政府很快就被辛亥革命推翻,上述两个行政监督机构也就胎死腹中了。
(简答题)
简述晚清时期的行政监督制度?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