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评议必须在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在受理申请对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通常情况下一户一评,受理即评,但为提高工作效率,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将多个申请对象一同集中评议。因集中评议需要延长申请材料上报时间的,应提前征得申请对象同意。
(3)低保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到会评议代表人数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评议表决。
(4)评议代表到会后必须在《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评议情况登记表》上亲笔签名,填写自己的职务或身份、手机号码、宅(办)固定电话号码,以便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询监督。
(5)评议表决必须采取票决制,使用统一制式的表决票,一人一票,由评议代表亲笔填写,填票时不得相互串通、影响。
(6)评议表决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由监票人负责发票、收票,监督计票过程,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监票人、计票人由评议代表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