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能鉴定其他技能工商行政管理

(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2002年8月,某公司经理王丽出差A市,住入该市B宾馆。当晚11时从外面返回,在该宾馆四楼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人对王丽进行调戏、殴打。在此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宾馆保安人员和服务员。尽管王大声呼救,但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男子扬长而去。王被打后,住入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王要求宾馆进行赔偿(包括精神赔偿),而宾馆则辩称没有制止只是员工的服务质量较差,且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题
1

宾馆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宾馆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宾馆保安人员和服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其行为属于宾馆的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至于这些宾馆保安人员和服务员的责任,由宾馆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宾馆应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

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丽与宾馆是一种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期间,宾馆应有责任保证消费者有人身安全。由于宾馆没有切实履行其义务,使王丽人身受到伤害,宾馆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如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王丽的精神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一般不予支持。王丽虽遭调戏,但系四男子所为,宾馆没有实施对王丽精神伤害的行为,不应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简答题)

    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解析

快考试在线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