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眼球内部和外部无任何器质性病变,而矫正视力不能达到常(小于0.8)者,称弱视,其病因与分类如下。
(1)斜视性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由于眼位偏斜而发生复视,为消除或克服斜视所造成的复视和视觉紊乱,大脑视皮质中枢就抑制由斜视眼传人的视觉冲动,由于斜视眼黄斑功能长期被抑制而形成弱视。
(2)屈光参差性弱视:一眼或两眼屈光不正,俩眼屈光参差较大(2.5D以上),致使两眼视网膜成像大小不等,融合困难,于是屈光不正较重的一眼可形成弱视。
(3)形觉丧失性弱视:患者存有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混浊、上睑下垂等),长期妨碍外界物体对视觉的刺激,因而视功能发育受到抑制,逐渐形成弱视。
(4)屈光不正性弱视:单或双眼均有明显的屈光不正,在儿童期或学龄前均未进行屈光不正矫正(戴眼镜),可发生弱视。
(5)先天性弱视:可由先天性大脑皮质或视神经发育不全如新生儿视网膜黄斑病变、出血等引起。另外,先天性全色盲、眼球震颤等也可发生先天性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