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大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所使用的概念虽然相同,但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却不相同。如对动产继承,一国使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作连结点,而另一国则使用“死者死亡时的国籍”作连结点,这时如其中一国法院受理有关在一国有住所而具有另一国国籍的死者的动产继承案件,就发生冲突规范的冲突了。
(2)两国的冲突规范,不但“范围”所指相同,而且用以指定准据法的连结点也相同,但是该两国对连结点的认定或解释却不相同。两国都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就该死者的动产继承争议在其中一国法院涉讼,依该国关于“住所”的实体法规定,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应在对方国家,但依对方国家的实体法上的规定,死者的住所却在法院国,从而也产生了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
(3)与第二例相同,甲乙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和“连结点”完全相同,而且对连结点的解释也完全相同,可是对“范围”所涉及的事实情况的法律上的“定性”或“归类”不同。这种情况,被称为冲突规范的“隐存冲突”。
(简答题)
简述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