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结构上,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包括假定、处理(指令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而冲突规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两个部分,相当于一般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
(2)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冲突规范仅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并不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因此它不同于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虽然它主要是规定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但它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法规范有实质性的区别。③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它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